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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《基本医疗保险》
为便于您准确的理解和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,方便您的就医、诊疗和报销,现将北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摘选如下: 一、 门(急)诊诊疗的相关规定。 1、北京市医保病人门(急)诊挂号和就医均实行实名制,挂号和就医时都必须出示《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》(以下简称《手册》),并经审验通过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;不能提供《手册》或《手册》与就医人员不一致的须按自费身份挂号和交费。 2、持《手册》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信息,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北京市医保中心,医保中心将依据传送的信息为您报销。不持《手册》挂号,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信息不能传送到医保中心,因此也不能报销。 3、如果您未携带《手册》又确因患急性疾病到医院急诊,请将《诊断证明书》、盖有急诊标志的收据、底方和《医疗手册》交单位(或社保所)的相关人员,由单位到区(县)医保中心审核并手工报销。 4、门诊开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,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者最多不超过2周量;当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增生疾病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开一个月量。中药最多七付。超量开药医保中心不予报销。 5、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类疾病、长期卧床、行动不便等原因需家属代为开药时,家属可持《手册》和《医疗手册》挂号并开药。但仅限于开具病人《医保手册》中所记录的,最近2个月内一直在使用中的药物,且最多不超一个月量。《医保手册》的诊疗记录超过两个月,病人应到医院复诊,以便医生根据病情变化调整药物。 6、急诊留观并连续住院治疗的,住院前七日的留观医疗费可凭发票和《诊断证明书》回原单位(或社保所)纳入住院费报销。 7、恶性肿瘤需要放、化疗,肾功能衰竭需要长期肾透析治疗,肾移植后、肝肾联合移植后需要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患者,请及时办理“特殊病”审批手续,以便享受“特殊病待遇”。 8、您在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您的所在单位(或街道社保所)负责汇总,然后到区(县)医保中心报销,请您妥善保管好各种收据、处方、《门诊病历手册》及相关资料,以备报销时使用。 9、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: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,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也不予报销。 10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线为:在职人员1800元,退休人员1300元,超起付线部分可以报销。其比例为:在职人员50%,退休人员报70%,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80%。每年报销限额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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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军区总医院 2008年9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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